电子吊秤
中华人民共和国 GB/T11883-2002代替GB/T11883-1989 电子吊秤
一 电子吊秤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吊秤的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称重传感器,机械传力机构及称重显示控制器组成的电子吊秤。
二 电子吊秤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GB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ISO780:1997)
GB/T 3811-1983 起重机设计规范(nep ISO 4301:1980)
GB/T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6587.1-1986 电子测量仪器 环境试验总纲
GB/T 7551-1997 称重传感器(eqv OIML R 60:1991)
GB/T 7724-1999 称重显示控制器(eqv OIML R76-1:1992)
GB/T10051.1-1988 起重吊钩 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eqv DIN 15400)
GB/T 10051.2-1988 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技术条件(eqv DIN 15401)
GB/T13384-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4249.1-1993 电子衡器安全要求
GB/T 14250-1992 衡器术语
QB1563-1992 衡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JG555-1996 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
三 电子吊秤术语
术语应符合GB/T 6974.2和GB/T 14250的规定
四 电子吊秤型号、规格及基本参数
4.1 型号
根据QB 1563的规定编制,含义如下。
O □ S-□ □-□□
型式代号
修改序号(以ABC…表示)
规格(以吨为单位)
示值型式(数字)
传力结构或转换特征
类别(吊秤)
4.2 规格
用以吨为单位的量程表示。对于量程小于1吨的吊秤,型号中的规格用去掉小数点表示。例如0.5用05表示,5㎏用0005表示。
4.3 基本参数
电子吊秤的基本参数有准确度等级、检定分度值e、称量(Max)、最小称量(Min)和工作级别。
准确度等级
符号
中准确度级
Ⅲ
普通准确度级
IIII
004.3.2 检定分度值e
e=d,d为实际分度值。
检定分度值e以含质量单位的下列数字之一表示:
1×10k.2×10k.5×10k(k为正整数、负整数或零)
4.3.3 与秤准确度等级有关的检定分度值、检定分度数和最小称量
准确度等级
检定分度值e
检定分度数n=Max/e
最小称量
Min
最小
Ⅲ
5g≤e
500
10 000
20e
IIII
5g≤e
100
1000
10e
1)用于贸易结算的秤,其最小检定分度数对Ⅲ,n=1000;对IIII,n=400
4.3.4 工作级别
与起重机配合工作的电子吊秤应按GB/T 3811-1983中4.1.3确定其工作级别。
称量大于或等于1吨的电子吊秤应按工作级别不低于M5级设计。
五 计量要求
5.1 允许误差
5.5.1 电子吊秤加卸标±准载荷时的允许误差
GB/T11883-2002
允许误差
标准载荷m以检定分度值e表示
Ⅲ
IIII
±0.5e
±1.0e
±1.5e
0≤m≤500
500<m≤2000
2000<m≤10000
0≤m≤50
50<m≤200
200<m≤1000
5.1.2 使用中检验的允许误差,是表中规定的允许误差的两倍。
5.1.3 误差计算的基本规则
5.1.3.1 影响因子
各种误差应在标准测试条件下测试,当测定一个因子的影响效果时,其他所有的影响因子也应保持稳定在接近正常值。
5.1.3.2 化整误差的消除
应消除任何包含于数字示值中的化整误差。
5.1.3.3 净重值的允许误差
允许误差均适用于除皮后的净重值,预置皮重值除外。
5.1.4 误差分配
对电子吊秤各模块单独测试时,应按JJG555-1996中4.4.4规定进行误差分配。
5.1.4 检定时的测试
提交测试的电子吊秤应进行整机测试。
5.2 称量结果间的允许误差
不管称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一次称量结果的误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允许误差。
5.2.1 重复性
对同一载荷,多次称重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允许误差的值。
5.2.2 旋转
载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º范围内旋转任意角度,示值误差均应符合5.1.1的规定。
5.2.3 偏载
多悬吊点的电子吊秤应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规定。
5.2.3 多指示装置
电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装置与打印装置之间示值之差应为零。
5.3 检定标准器
检定电子吊秤用的标准器的误差,应不大于电子吊秤相应称量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标准砝码的替代,应符合JJG555-1996中4.6.2规定。
5.4 鉴别力
在处于平衡状态的电子吊秤的吊钩或其他承载器上轻缓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码时,原来的示值应不变。
5.5 由影响量和时间引起的变化量
电子吊秤应在满足5.1、5.2、5.4、5.5.3的要求。
5.5.1 温度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没有指定特殊的工作温度,则电子吊秤应在-10~40ºC温度范围内保持其计量性能。特殊的工作温度范围不得小于30ºC
5.5.1.1
当环境温度每相差5ºC时,秤零点或零点附近示值变化应不大于一个检定分度值e
5、5、2 供电电源
电子吊秤使用电网电源供电部分,在电源出现下述变化时仍能符合计量要求。
a 按电子吊秤规定的电压变化-15%-+10%;
b 按电子吊秤规定的频率变化+—2%
使用电池供电部分,当电池欠压而可能是示值误差超过允许误差时应有报警指示或自动停止工作。
5、5、3 时间
5、5、3、1 当任一载荷加在秤上,平衡稳定后立即读到的视值于其后30min内读到的视值之差应不大于允许误差的值。
5、5、3、2 卸下加在秤上30min的载荷后,视值刚一稳定其回零偏差应不大于0.5e
5.5.4 电子吊秤在经受JJG555-1996中8.4.3规定的干扰时,干扰与无干扰的质量示值之差不应超过e或能觉察出显著干扰误差并应作出反应。
6、 电子吊秤技术要求
6.1 电子吊秤结构的一般要求
6.6.1 与起重机配合工作的电子吊秤应符合GB/T 3811、GB/T10051。1和GB/T 10051.2的有关要求。
6.6.2 与起重机配合工作的电子吊秤,应能承受表4所列次数称量载荷的加载而不损坏。
表4
工作级别
M1
M2
M3
M4
M5
M6
M7
M8
次数
8*10
3次方
1.6*10
4次方
3.2*10四次方
6.3*10
四次方
1.25*10五次方
2.5*10五次方
5*10
五次方
1*10
六次方
6.1.3 封记 影响计量性能的调整部件应按JJG-555---1996中5.1.2.4要求加封记。
6.2称量结果的实质 电子吊秤的称量结果应以数字形式指示
6.2.1 读数的质量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称量结果的读数应可靠、易读、清楚。
6.2.2 示值的形式
示值的形式应符合JJG555---1996中5.2.2规定。
6.2.3 示值的极限
超过Max+9e应无示值。
6.2.4 读数的稳定时间
电子吊秤自载菏垂直起吊离地且起重设备停止运转到称重显示器读数平衡稳定所需的时间,不大于10s